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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审计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审计整改工作的 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00:00:00    编辑:四川师范大学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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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动真碰硬抓好审计整改工作,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及我省贯彻落实具体举措,进一步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健全责任体系

(一)坚决扛起审计整改的政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同样重要,必须 一体推进。”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审计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是全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需求,是维护政府公信力和审计监督严肃性的客观需要。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扛起审计整改政治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抓好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自觉主动抓好审计整改各项工作。

(二)加强党委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要加快健全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推动党委(党组)全面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涉及本地区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工作,强化综合研判和总体安排,及时讨论决定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整改事项,积极协调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构建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相结合的审计整改总体格局。

(三)健全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部署落实机制。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要积极推动本级政府将审计整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研究解决审计整改中的突出问题。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健全完善政府定期研究、定期交办、定期督促的工作制度,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审计整改联席会议等,及时研究部署和统筹推动整改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抓实抓细审计整改工作,巩固和拓展整改成效。

(四)夯实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要研究部署,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纳入单位党委(党组)会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形成整改任务清单。要分类整改,严格在审计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立行立改问题,一般应于60日内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问题,要制定分阶段整改计划, 一般应于1年内完成整改;持续整改问题,要制定分年推进计划,一般应于5年内整改到位。要定期反馈,收到审计结果文书后的60日内,及时书面向审计机关反馈第一阶段整改结果;分阶段和持续整改问题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书面向审计机关反馈后续整改结果;所有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应于每年10月中旬前报送截至当年9月底的整改进度。要公告结果,将审计整改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要举一反三,督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深入查找问题根源,完善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

(五)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对审计机关移交的问题清单应当及时组织研究,督促主管领域的具体整改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收集、审核、汇总本行业领域的整改结果,按期书面向审计机关反馈。对审计查出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行业治理,完善制度机制,推动标本兼治。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整改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推动问题及时解决。

(六)强化审计机关的督促检查责任。各级审计机关要完善审计整改管理工作制度,对审计查出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通过问题登记、整改评估、审核认定、销号管理等工作流程,实现审计整改管理闭环。要加强跟踪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督促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充分运用联系督促、函询督办、证据核查、实地检查、移送移交等方式,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有效整改。要严把审计整改质量关口,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坚决杜绝整改走过场、做样子、搞变通、打折扣等行为。

二、严格评估认定,抓好分类处置

(七)从严评估认定整改不力行为。审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审核评估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拒绝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整改不力行为。对存在拒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审计决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避重就轻进行选择性整改、问题久拖未改并经督促检查后仍未纠正、同类问题在同一单位反复发生甚至违规情节加重、报送的整改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一致、采取虚假方式整改等情形的,认定为整改不力行为。

(八)加强整改不力行为的分类处置。对认定为整改不力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单独或并行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发函敦促提醒,开展整改约谈,进行重点督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纳入后期对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并界定为承担直接责任;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等。对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未达到审计整改要求的,审计机关应当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对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审计机关应提出追责问责建议,按规定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审计整改向其他部门移送或提请协助办理事项,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适时向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推进联合惩戒,强化刚性约束

(九)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各级政府绩效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存在整改不力行为的,实行负向约束。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乡村振兴、耕地保护、河湖长制、田长制、林长制等专项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存在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虚假整改等严重情形的,采取加重扣分、考核降档(级)等处理措施。

(十)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及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及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执行涉及违反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整改事项,应当采取暂停拨付、扣减或收回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发展改革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审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对存在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虚假整改等严重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项目立项审批、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十一)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薪酬考核的重要指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国资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事业领导干部(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事业领导干部(人员)薪酬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存在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虚假整改等严重情形的,应采取给予责任单位班子成员降低薪酬等处理措施。

(十二)将审计整改情况与评先评优挂钩。被审计单位及被 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人员)参加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评比时,评先评优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审计机关意见,对存在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虚假整改等严重情形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十三)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管理的重要参考。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督促被审计单位将重要审计整改事项纳入年度述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对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不重视、不研究、不部署、不推进、不督促,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引发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组织处理措施。

 、加强贯通协同,形成整改合力

(十四)加大审计整改事项的人大监督力度。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综合运用专题视察、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开展审计整改情况专题询问或满意度测评时,可将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重要整改事项作为选择询问或测评单位及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未通过满意测评的,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再次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审计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听取审计整改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持续加强跟踪监督。

(十五)加大审计整改事项的纪检监察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反党风廉政规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重要事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因整改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引发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在审计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提请追究责任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十六)加大审计整改事项的巡视巡察力度。巡视巡察机构应当将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巡视巡察进驻前,可以商请审计机关提供拟巡视巡察地区或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及时提供。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重要整改事项,巡视巡察机构应当作为重点巡视巡察内容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督促责任地区和单位强化整改政治责任,抓紧落实整改工作。

(十七)加大审计整改事项的督查力度。政府督查机构应加大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督查力度,对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查出涉及本地区问题的整改情况,党委和政府领导批示的整改事项,以及本级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重要整改事项,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督查,督促责任地区和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十八)加大审计整改事项的财会监督力度。财政部门应当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对部门(单位)开展财会监督和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审计整改不力行为,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审计机关。

(十九)加大审计整改事项的司法监督力度。积极建立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贯通协作机制,对因整改不力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重大损失浪费的,在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相关线索后,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督促责任地区和单位整改,及时挽回损失。

(二十)加强审计整改处理结果反馈工作。对审计机关提请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整改事项,主管部门应当抓紧办理并按期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其中问题特别重大、情况特别复杂、牵涉部门范围较广的整改事项,经商审计机关同意,可适当延期反馈。对审计机关提请追究整改不力责任的事项,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加强与审计机关的过程沟通,在调查处理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后,及时向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整体受理情况和查办结果。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汇总各职能部门协助办理结果,及时向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