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审计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及时整改落实,强化追责问责力度,加快审计成果转化,提高审计整改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审计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以及对审计建议采取措施进行落实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及时有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流程
第四条 审计报告在签发前应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个人意见,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应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审计报告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正式签发后,由审计部门连同《审计整改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干部。
第六条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类型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三类。
(一)立行立改类:是指审计部门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停止、取消并纠正,对违规行为已造成的不良后果立即采取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的审计处理意见。
(二)分阶段整改类:是指被审计单位虽已采取措施停止违规行为,但由于部门人力、财力等因素导致短期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审计部门要求被审计单位就具体整改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并按照整改计划有序推进整改,并明确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审计处理意见。
(三)持续整改类:是指被审计单位虽已采取措施停止违规行为,但由于某些外部客观因素等原因造成确实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整改,审计部门要求被审计单位就具体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整改措施有序推进整改,在未来较长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审计处理意见。
第七条 审计整改期限根据整改类型具体确定。对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完成审计整改,原则上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60日内完成整改;对需要较长时间涉及分阶段完成审计整改的问题,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整改任务,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动整改,原则上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对涉及体制机制障碍和受客观条件制约,需要较长时期持续整改的问题,应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工作目标和方向,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整改,原则上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五年内完成整改。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完成后,须向学校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完成整改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原因、后续整改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审计整改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新制定、修改或废除有关规章制度的文件及相关制度,相关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财务凭证等);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向校领导汇报一次审计整改情况,每年向学校审计领导小组和干部经责审计联席会议通报一次审计整改情况。对于需要较长时期进行整改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向学校审计领导小组和干部经责审计联席会议汇报审计整改的阶段性成果。
第三章 整改责任
第十条 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分为三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审计整改的指导监督责任,审计部门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单位,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和推进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指定专人或专岗日常跟进,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方案、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责任,及时掌握审计整改进度和整改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主要责任人加快审计整改进度。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具有督促检查责任,通过“问题登记--审核认定--销号管理”等程序完成督促整改。在规范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的基础上,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于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持续跟踪检查,直至销号;监督和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
第四章 跟踪督查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跟踪督查检查包括日常督促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两种形式。日常督促检查由审计部门负责完成;重点专项检查由审计部门牵头,与组织、纪委、巡察、工会、人事、财务、国资等大监督部门共同完成。整合监管合力,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追责共同落实,共同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期限长、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审计部门可提请学校审计领导小组暨干部经责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审计整改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审计整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协调推进审计整改进度。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运用学校审计领导小组暨干部经责审计联席会议会商机制,通报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针对未完成整改的不同情形,实行“两书一函”制度(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及提醒敦促函),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主体责任。针对拒绝、敷衍整改以及虚假整改的不同情形,审计部门可以采取整体约谈、提请学校督查督办、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试行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制度。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通过学校内部办公系统、书面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适度公开非涉密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领导干部经责审计按规定仅公告与财务收支相关问题的整改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对校属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及其他各附属二级单位的审计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四川师范大学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