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四川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精神,成立四川师范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师范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学校审计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在同级审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协管审计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办公室、校工会、审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如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组成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完成审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联席会议实行分工协作制,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各职能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见面会;组织部门根据学校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每年初或年末向联席会议书面提交当年或下一年度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领导干部名单。组织和人事部门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和干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及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文件等材料;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升降和奖惩工作中充分使用审计结果,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将涉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有关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条 纪检和巡察部门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见面会;协助组织部门研究提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名单;对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发挥纪委、巡察与审计部门的整体作用;根据信访、举报所掌握的情况,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线索,参与涉及经济问题责任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和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情况,对违反廉政规定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阻挠、拒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具伪证或毁灭、转移证据以及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计部门职责
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编制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根据组织部的委托,制定审计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开展工作,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加强同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向相关校领导和部门送达审计结果报告;整理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财务资产部门职责
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财经资产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协助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报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和物资设备管理状况,及时为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财务物资资料;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及财经纪律的问题,指导被审计部门提出整改落实措施;提出对违规资金的处理意见,指导、督促被审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财经管理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指导被审计部门提出落实整改措施;指导、督促被审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组织部门或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如遇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时,该部门负责人应当回避参加联席会议的相关会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召开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并整理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四川师范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通知》(川师校〔20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