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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试行)
时间:2022-10-10 00:00:00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审计处   查看:551
关于印发《四川师范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师校〔2022〕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反映和科学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2010年)、《中共四川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转发<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审委办发〔2021〕5号)》和《关于印发<四川师范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川师校〔2021〕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利用审计资料和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数据资料,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工作职责的情况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四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一)由学校任命、聘任的各部门、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和具有经费审批签字权的单位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领导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全资和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由学校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 

第四条 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当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学校制定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以及相关问责规定、学校经济责任制办法等,采取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标准一致,重视因素分析和原因分析,注重显绩与潜绩结合,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二)权责一致、以责定评原则。以领导干部具体任职岗位的财权、事权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重大经济政策制定、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等方面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三)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原则。按照审计法定权限,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衡量标准,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采取的措施、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和取得的绩效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评价其任期业绩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评价意见,写入《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委托机关鉴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监督、管理及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针对领导干部任职的具体岗位、内部分工及其责任界定依据,确定评价内容和重点,客观、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工作职责情况。  

第八条 评价学校部(处)、学院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及保障其实现措施的制定、执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五)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评价学校下属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的评价。根据领导干部结合本部门或单位实际,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以及执行效果情况,给予“××同志在任职期间,执行(基本执行)了党和国家有关财政经济方针、政策”;或“××同志在任职期间,未执行(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财政经济方针、政策,……”的评价意见。

(一)“执行政策”的评价标准  

国家相关财政经济政策均落实。  

(二)“基本执行政策”的评价标准  

国家相关财政经济政策绝大部分得到落实。  

(三)“未执行政策”的评价标准  

国家相关财政经济政策没有得到落实,或大部分未得到落实。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制定、执行重要发展规划及保障其实现措施并取得效果情况的评价。根据领导干部结合本部门或单位实际,制定、执行重要发展规划及保障其实现措施并取得效果情况,给予“××同志在任职期间,较好完成(基本完成)单位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一定成效)”;或“××同志在任职期间,未完成单位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的评价意见。 

(一)“较好完成”的评价标准  

制定的重要发展规划及保障其实现措施较完善,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二)“基本完成”的评价标准  

制定的重要发展规划及保障其实现措施不够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未完成”的评价标准  

制定的重要发展规划未完成,保障其实现措施未制定未落实。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效果情况的评价。根据领导干部结合本部门或单位实际,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效果情况,给予“××同志在任职期间,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责任情况较好(一般或较差),……”的评价意见。

(一)“较好”的评价标准  

制订、完善了“三重一大”的相关制度,按照学校和所在部门“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并取得较好的成效。  

(二)“一般”的评价标准  

制订、完善了“三重一大”的相关制度,大部分重大经济事项按照学校和所在部门“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较差”的评价标准  

制订、完善(或未制定)了“三重一大”的相关制度,大部分(或重要)重大经济事项未按照“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或执行中出现了严重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财政财务责任情况进行评价,根据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提出。

(一)根据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会计报表真实性审计情况,给予“××同志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或严重失真)”的评价意见。  

1.“真实”的评价标准  

(1)会计核算、财务报表(部门明细账及经济事项)如实反映了该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会计资料全面、真实地反映了与其相应的经济、业务或经营活动。  

2.“基本真实”的评价标准  

(1)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部门明细账及经济事项)虽存在个别不真实事项,但总体上不影响对该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反映。  

(2)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反映了与其相应的经济、业务或经营活动。  

3.“不真实”的评价标准  

(1)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部门明细账及经济事项)没有如实反映该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会计资料没有真实反映与其相应的经济、业务或经营活动。

4.“严重失真”的评价标准  

(1)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部门明细账及经济事项)对该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反映严重不实。  

(2)存在销毁、隐匿会计资料和经济、业务、经营活动资料等行为,提供的会计资料与所反映的经济事项严重不符。   

(二)根据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性审计情况,给予“××同志在任职期间,遵守(基本遵守、违反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存在部分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的评价意见。  

1.“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  

(1)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正确。  

(2)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没有发现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基本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  

(1)能较好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基本正确。  

(2)基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  

3.“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  

(1)没有按国家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处理会计业务。  

(2)存在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但尚不构成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行为。  

4.“严重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  

(1)存在做假账、账外账等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  

(2)存在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并构成给予党纪政纪或司法处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评价,根据所在部门或单位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及对下属部门或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给予“××同志任职期间,制定了……管理规定,采取了……管理措施,有效(较为有效)地加强了对本部门或单位的内部管理”或 “××同志任职期间,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本部门或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评价意见。  

(一)“管理有效”的评价标准  

1.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2.制度执行有效,实现管理目标。  

(二)“管理较为有效”的评价标准  

1.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2.制度执行较为有效,基本实现管理目标,没有出现重大内部控制漏洞。  

(三)“管理无效”的评价标准  

1.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2.制度执行无效,出现重大内部控制漏洞,没有实现管理目标。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的评价,依据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作出“在审计范围内,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显示,未发现××同志在收入分配、出国考察、公务用车、公务消费等方面有违反相关的规定的情况”或“在审计范围内,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同志在××方面,存在……等违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规定)的问题”的评价意见。

第四章 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在分类评价的基础上,结合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实际情况和相关问题的性质、情节及产生的原因等因素,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综合评价,视其情况分别给予:“审计结果表明,××同志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总体情况好(较好、一般或差)”的评价意见。  

(一)“履行经济责任总体情况好”的评价标准  

1.各分类评价主要为好档次评价意见的。  

2.在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方面,给予“未发现××同志个人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领导干部廉政纪律的行为”意见的。  

3.其他应当给予“履行经济责任总体情况好”的评价意见的。  

(二)“履行经济责任总体情况较好”的评价标准  

1.各分类评价主要为较好档次评价意见的。  

2.在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方面,给予“未发现××同志个人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领导干部廉政纪律的行为”意见的。  

3.所在部门或单位存在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并界定为领导干部承担领导责任。  

4.其他应当给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较好”的评价意见的。  

(三)“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一般”的评价标准  

1.各分类评价主要为一般档次评价意见的。  

2.在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方面,给予“发现××同志个人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领导干部廉政纪律的行为”意见的。  

3.所在部门或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并界定为领导干部承担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经济处罚但不构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发现其他经济案件,并界定为领导干部承担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4.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对所在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立案查处,给予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并与所在部门工作职能职责有直接关联,且违纪违法事项发生时间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内,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领导责任的。   

5.其他应当给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一般”的评价意见的。  

(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差”的评价标准  

1.各分类评价主要为最差档次评价意见的。  

2.履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给予“××同志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规定方面,存在……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规定的问题”的评价意见的。  

3.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性质严重,对领导干部个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处理,并界定为领导干部承担个人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4.其他应当给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差”的评价意见的。  

第十八条 审计过程中收到学校纪委等部门对被审计干部廉洁相关问题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文件,且受处分事项发生时间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内的,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不给予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被审计干部有关廉洁从政的问题正式进行立案调查但暂未作出调查处理结论的,暂缓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评价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四川师范大学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