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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时间:2021-01-07 00:00:00    编辑:四川师范大学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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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校〔20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四川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由学校任命、聘任的各部门、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和具有经费审批签字权的单位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领导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全资和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由学校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

第三条  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一)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二)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三)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部门事业和经济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并可利用社会审计力量,确保落实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全体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办公室、校工会、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学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召集。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完成审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组织部门后,在每年末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审计领导干部的建议名单;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意见,报请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向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办公室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部(处)、学院等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及保障其实现措施的制定、执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五)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权责一致、以责定审的原则。对同一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及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应依据其工作职责、分工及管理权限确定具体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整个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均应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审计近三年情况,必要时可追溯延伸至相关年度和单位。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纪检监察、巡察、组织等有关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一般应包括原任和现任领导班子成员、财务物资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和党员代表等)参加的审计见面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和分工有关的资料;

(二)任职期内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三)任职期内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四)任职期内预算调整、财务收支、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

(五)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资料;

(六)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七)审计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规范和程序进行审计、取证,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领导干部和相关财务物资管理人员等对审计工作取证单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提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校领导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

第三十条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有关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办公室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审计处应依规依纪依法移送。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时,可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参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按照分类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十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结果公告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四条  分管校领导根据审计结果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组织部以及主管校领导;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及主管校领导;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师范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校委发〔201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