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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委托审计招标实施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审计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0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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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审计质量和审计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基建工程、财务物资等委托审计实行以下招标办法:

一、组织架构与工作职责
1. 设置学校基建工程委托审计招标工作项目组
组长:协管审计工作的副校长
成员:审计处、基建处、监察处等单位人员各一名。
牵头单位:审计处。
2. 设置学校财务、物资、设备委托审计招标工作项目组
组长:协管审计工作的副校长
成员:审计处、计财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科建设与实验设备处、监察处等单位人员各一名。
牵头单位:审计处。
3. 基建工程及财务物资委托审计招标工作项目组主要职责:
(1)制定、修订、完善委托审计招标实施方案;
(2)具体组织实施委托审计的招标;
(3)解决招标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4)审定因客观条件无法采取招标的项目并确定实施方案;
(5)其它需要解决的事宜。

二、招标原则
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学校和公共利益原则,方便管理与结算原则,综合评审原则。

三、招标工作程序
1.招标申请和标书制作
学校基建工程、财务物资等委托审计,由基建、财务、物资管理等部门单位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填写《四川师大招标申请表》,报委托审计招标项目组审批后,审计处根据招标申请的要求制作标书,并报项目组审核确定。
2.招标信息发布和投标书接收
对学校批准的招标项目,审计处负责信息发布和投标书的接收。根据学校批准的招标方式,信息发布分别采取校园网上公开发布或邀请招标形式,参与招标项目组的其他单位可以推荐拟投标单位,但不得发布招标信息和接收投标书。
3.资质审查
招标项目组根据标书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应有三家以上(含三家),方可进行招标。
4. 考察
招标项目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标书要求,由招标项目组组长决定是否实施考察。对于需要实施考察的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实地考察投标单位的综合情况。
5. 评标与中标
由招标项目组组长主持,招标项目组先根据标书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可采取议标或投票方式决定中标单位。若采取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包括组长在内,参与单位每家一票,进行实名投票。由审计处、监察处、参加单位负责收票、唱票、监票、记票。无论是采用议标或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均由招标项目组长审定结果并宣布中标单位。
6.委托合同的签订
委托审计项目招标结果经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审计处办理有关委托审计的具体事项。审计处对委托合同首先进行审查,对招标合同金额较大的项目,拟定的委托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阅并作出咨询意见。然后,把委托合同报送校长审定,并由校长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7.招标文件的记录、整理与备案
招标项目组对招标的主要过程、招标结果等应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如实记录,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由审计处妥善保管,招标文件副本提交监察处存档备查。
8.对因客观条件无法采取招标的项目,经招标项目组审定后确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并从学校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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