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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川师校〔2021〕11号
[四川师范大学审计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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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加强管理,促进建设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作为业主或由学校支付工程款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园林绿化、信息网络等。

学校非工程类采购项目合同中包含有上述工程项目内容,且单项合同中工程项目内容的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则该合同项目中的工程内容也纳入本实施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对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结(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方式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基建工程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对委托审计单位的管理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工程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学校基建工程一般应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的阶段或环节由审计处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投资额度、建设管理部门的使用要求、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确定;修缮工程一般实行竣工结算审计。

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按《四川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

第六条  实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单个项目送审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实行必审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学校财务部门依据审计处确认的审定金额支付工程尾款;单个项目送审价不足5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抽审制: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结算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和相关资料交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可对审核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学校财务部门依据工程管理部门确认的审核金额支付工程尾款。 

第七条  为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书面报送审计处,包括拟建工程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投资金额、计划工期等内容。若建设计划调整,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就调整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构对审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

第九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为学校提供决策依据,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审计机构通过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工作,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选址是否合理、投资规模是否适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其他建设费用和各类预备费的估算是否合理;与类似已建成项目比较是否存在建设标准过高导致浪费或估算偏低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计划安排是否得当,是否存在因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工程建设风险等问题。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具备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内容;是否说明建设项目的目的、依据、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关系;是否对资源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做出分析等。

第三章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勘察、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及估算;

(二)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

(三)勘察设计和设计招标投标资料;

(四)勘察和设计合同;

(五)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六)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单位往来函件;

(七)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八)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九)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察的审查与评价

1.委托勘察与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委托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招投标的程序和定标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2.勘察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1)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要求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是否对勘察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作出明确规定;

(3)勘察收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合同确定的勘察收费是否与中标报价相符;

(4)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二)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

1.委托设计与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招投标的程序以及定标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2.设计方案选定的审查与评价

(1)设计方案的选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经过招标竞争或多方案评选优化确定;

(2)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3)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济合理、方案可行的要求。

3.设计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1)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要求相符合,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是否对设计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限额设计是否作出具体规定;

(3)设计收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合同确定的设计收费是否与中标报价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当;

(4)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4.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与评价

(1)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的项目是否齐全,是否采取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

(3)初步设计是否实施了规范的内部审查程序,结果是否得到落实;

(4)概算编制是否准确,经济评价是否合理,方案比较是否全面,设备投资是否合理,主要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当前市场价格;

(5)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完成时间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

5.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审查与评价

(1)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

(2)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3)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风险;

(4)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

(5)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

第四章  施工阶段的审计

第十四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资料初审合格后及时向审计处提供以下送审资料:

(一)施工图纸;

(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投标文件;

(三)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相关资料;

(五)相关会议纪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

1.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检查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或设计变更相一致。

2.主要隐蔽工程的勘验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参加;审计机构及时建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勘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妥善处理,并明确划分相关责任。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1.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进场使用前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确认;“厂家、规格”与投标文件不同时,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确认和同意使用后,重新确认单价。

2.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没有明确“厂家、规格”,但材料单价已明确的,进场使用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厂家、规格、单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共同对“厂家、规格、单价”进行核实。

3. 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不须招标的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机构分别询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询价后结果确定。

4.主要材料及设备在进场使用和安装前,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应进行验收。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

1.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1)分析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对工程造价和工期造成的的影响;

(2)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进度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

(3)检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并审核计价方式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当实物工程量与施工图纸算量不符、施工项与施工合同不符、施工材料发生变化时,应在洽商基础上对工程进度款进行据实调整。

2.工程进度价款经审计机构审核认定方可支付。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1.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严格审查,防止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进行分析,属于设计粗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变更应提出索赔建议;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分析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并对不同的变更方案进行测算和筛选,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对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子目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的价格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只是项目用料(包括规格)改变时按相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且只计算主要材料价差;对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发生改变的,应相应调整其单价。

(3)施工签证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内容;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既签量又签价、既签量又签消耗、既签单价又签总价的问题。

2.凡涉及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对未经审计机构核实和确认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应不予增加工程费用。

(五)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

1.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发生;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程序是否规范。

(2)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2.对未经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索赔事项,应不予办理索赔款项的支付。

3.因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的增加,审计机构应向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赔偿的建议和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情节严重的,可出具审计整改建议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并督促建设管理部门及时整改。

第五章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

(三)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竣工图;

(四)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相关文件;

(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六)各类施工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

(七)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八)设计变更、施工签证;

(九)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十)工程索赔文件;

(十一)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1.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2.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3.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5.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

6.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7.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并符合勾稽关系要求,账表是否一致;检查决算说明书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将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

2.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分析资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响;核实计划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检查投资计划调整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分析工程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3.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资产流失问题;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是否准确。

4.结余资金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库存现金数额是否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象;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及时进行清理,有无虚列往来账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分析和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实际效益与项目立项决策阶段预测的效益是否存在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

(二)勘察工作的深度及其成果是否满足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设计周期和供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有无因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差错造成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及损失浪费的情况。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目标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实际建设工期与计划工期是否存在偏差,分析偏差的程度和产生偏差的原因;建设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决(结)算造价是否控制在概(预)算范围内,工程决(结)算造价的构成是否与概(预)算相符,有无存在结构上的变化;分析工程决(结)算造价与概(预)算之间的差异程度及其产生的原因。

(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阶段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完善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六章  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损害经济利益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审计处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审计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评。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结算的;

(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礼品、礼金、接受高档消费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部门是指学校负责工程建设、工程修缮管理的部门,如规划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师范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校字〔201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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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师范大学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