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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审计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川师校〔2021〕7号
[四川师范大学审计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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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根据《四川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成立四川师范大学审计领导小组。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四川师范大学审计领导小组是研究决定学校审计工作重大事项的议事机构。

第二条  审计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成员。审计领导小组由学校全体校领导和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办公室、校工会、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

第三条  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审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审计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国家、省和学校关于审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厅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审计发展战略、重大审计政策、工作规划和内部审计改革方案。

(三)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重要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审计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审计情况,可相应增加会议。

第六条  审计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组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常务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审计领导小组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八条  审计领导小组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决议须以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同意方为有效。若议题内容有可能影响与会成员表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该成员应予以回避,审计领导小组会议不将其计入该议题的表决人数。

第九条  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对审计事项中需要保密或暂未解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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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师范大学审计处